关于交通安全性评价,你对条文的理解是准确的,即对于承担集散功能的二级公路,因为其设计速度较低,可视条件开展安全性评价。换句话说,就是标准规范未明确要求二级集散公路开展安全性评价。
由于交通安全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结合各地情况,建议即便是二级集散公路,.好也能进行交通安全性评价。通过这一过程,检查完善各类与安全相关的设计及配套的设施等,应该也是很有必要的,无论是从道路通行安全、优化设计角度考虑,还是规范设计、规避可能存在的各类影响安全的问题等角度考虑。另外,建议二级集散公路在开展安全性评价时,应侧重考虑此类项目沿线村镇较多、横向交叉多、路侧干扰因素大等特点。
在本次《规范》修订时已经发现了你提到的理解性问题,所以在《规范》中对此的用词和表述就更加准确了。《规范》中采用的表述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承担干线公路的二级公路”,这三者是并列的关系。与此等同的、更细化一些的表述就是:高速公路、承担干线的一级公路、承担集散功能的一级公路、承担干线功能的二级公路,应进行交通安全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