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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不同之处

所属分类:行业聚焦    发布时间: 2021-09-2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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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的环境管理中,经常有将环境影响评价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相提并论,混为一谈;认为土壤污染调查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一种形式。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已形成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土壤污染状况根据我过城市的发展与原有工业企业的关闭搬迁等历史遗留问题;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修复是土地在开发利用的必然条件。

    01 责任主体
    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提出“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者差异: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实施时间为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为土地责任人,实施时间为标明土壤有污染风险及改变用地性质。
    02 评估目标
    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提出“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以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
    二者差异: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开发建设者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可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土壤污染调查是为了明确地块土壤污染程度及范围并在未来土地利用时该污染对周边人群的健康风险。
    03 工作程序
    二者差异: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是一个顺序结构,终端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是一个选择结构,每一阶段都可终止,场地调查评估是否需要从一个阶段进入到下一个阶段,主要取决于前一阶段的评估结果。
    04 工作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提出“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第三十七条提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状况;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
    (四)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二者差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建设项目本身所做出的科学客观评价,核心内容主要是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一级未来所需采取的保护措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对原有建设项目所在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所受到的影响,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状况,污染物和种类、性质和分布等。
    05 评估资质的选择
    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提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提出“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二者差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取消后一般技术能力单位需具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证书的评价人员;从事土壤污染场地调查我国无具体要求;但在美国、日本、台湾等地区均需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证书。
    环境影响评价是污染源头预防的重要手段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是污染源头预防和末端控制的重要手段是污染治理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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