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对照名录明确危险废物的类别、行业来源、代码、名称、危险特性。
b.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从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评阶段可类比相同或相似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判定结果,也可选取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样品,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再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并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要求进行归类管理。
c. 环评阶段不具备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条件的可能含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明确疑似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可能的有害成分,并明确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要求在该类固体废物产生后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等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
8)如何避免危险废物种类缺报漏报? 首先,环评是一个重要的管理依据,环评中所列的危险废物都要在管理计划中体现,可通过环评中所列的原材料及生产设备、工程分析章节、固体废物处置分析章节等对危险废物进行梳理。 其次,如有发现环评中危险废物定性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况 ① 环评中危险废物种类多于当前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危险废物种类时,应及时将尚未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废物补充进管理计划; ② 环评中危险废物定性错误时,通过后评估或者危险废物鉴别予以排除; 再次,环保竣工验收过程发现的危险废物、企业日常管理发现的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部门日常检查发现的危险废物、名录变更后新增的危险废物也要在管理计划中补充。